2021年12月1日实施环保政策、法规——
01《地下水管理条例》
经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1月9日公开发布。
各级政府做好水状况调查评价、勘探等工作,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并应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建立完善地下水储备制度,统筹做好地下水资源的调配、使用、保护整体工作。
02《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9月3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0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于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
04《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11月17日《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经江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验收、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等。
05《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经9月13日上海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06《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8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9月29日批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露天停车场的场地、通道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07《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7月22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建立、维护扬尘污染监测网络,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放场所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08《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10月25日公开发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09《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1月15日公开发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10《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
《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于11月10日公开发布。到2023年,实施1000项以上节能改造项目,腾出用能空间25万吨标煤以上,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9%,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百分之百,新增光伏并网4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双优化。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
11《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月31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于9月29日由四川省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环保标准——
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40201-2021)
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报告,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0m3/d)运行效果评价。 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9月9日公开印发。
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03《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定方法》(GB/T 40200-2021)
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性能测定项目、测定方法、计算方法与报告编写要求,适用于石油、化工、医药、涂装、印刷、纺织、印染、建材、电子、冶炼等行业内使用的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150m3/h的净化装置的性能测定。
04《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 40133-2021)
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规定了餐饮废油的分离回收技术、深加工技术与产品、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要求,适用于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
05《光伏发电站功率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T 40289-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文件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功率控制系统的功能和结构、数据采集与通信、启停控制、有功功率控制、无功电压控制、闭锁、控制过程记录、性能指标和系统检测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以及通过10kV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发电站。
06《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要求》(GB-T 40199-2021)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文件规定了园林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深加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的要求,适用于园林废弃物资源回收及深加工的技术要求。
12月内还有这些环保文件将生效:
01《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并将于12月5日起实施。
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涉及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条件的,应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要求单独章节编写拆旧复垦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程完成验收时,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出具挂钩节余指标验收意见。
02《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南(试行)》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将于12月6日起实施。
该指南适用于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本省从事清洁生产相关活动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03《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该强制性标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11月8日公开发布,将于12月8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放物排放行为。04《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DB43/T 2191-2021)
该标准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11月11日公开发布,将于12月14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价的原则、目标内容、程序以及评价方案制定、样本采集检测、效果判定和评价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耕地、园地和草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效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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